“龟”甲之下,法网恢恢:一桩“辟邪”交易背后的生态与法理之思
轻信玳瑁可“镇宅招财”
为求“辟邪”不惜斥资购买
却不知已触碰法律红线
法院如何判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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近日
曲阜法院审结一起非法买卖玳瑁制品涉嫌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案件,三名被告人依法被判处刑罚。
基本案情
2021 年 4 月,被告人张某某为了“辟邪”通过被告人李某某以3600元价格购买玳瑁制品,李某某联系被告人王某某,王某某通过同案犯孔某某将一玳瑁制品交付给李某某。在此过程中,李某某非法获利600元,王某某非法获利300元。
经云南濒科委司法鉴定中心鉴定,被告人张某某购买的玳瑁制品为龟鳖目海龟科玳瑁属玳瑁,被列入《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》一级,并收录于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i。该标本系非成体玳瑁,核定价值为人民币80000元。
法院审理
曲阜市人民法院审理期间,曲阜市人民检察院以三被告人的行为破坏生态环境为由,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,要求其承担生态损害赔偿责任。庭审中,三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,积极认罪悔罪,并认可其自身行为对生态环境的危害,愿意履行赔偿义务,共同承担了生态损害费和鉴定费。
曲阜市人民法院结合三被告人的犯罪事实、情节、获利金额及认罪悔罪态度,以危害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罪,判处被告人张某某判处拘役二个月,缓刑三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;判处被告李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;判处被告人王某某判处拘役三个月,缓刑四个月,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。一审宣判后,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,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,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法官说法
玳瑁作为地球上现存最古老的海洋生物之一,被誉为“活化石”,对维护海洋生物种群多样性和海洋生态系统的平衡具有重要作用,已被列入《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》附录i,并认定为国家一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。
本案的审理和判决,不仅体现了人民法院对危害野生动物犯罪行为的严厉打击态度,更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程序,突出“环境有价,损害担责”的司法理念。值得注意的是,本案也反映出部分群众对野生动物保护法律法规了解不足,轻信玳瑁等野生动物制品具有所谓"特殊功效",最终触犯法律。
我国刑法明确规定,非法收购、运输、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,无论数量多少、获利大小,均已构成犯罪。玳瑁作为国家一级保护动物,其保护地位已在多部法律法规中明确载明,无论是因迷信认为玳瑁标本具有“镇宅、转运、招财”作用的买家,还是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出售玳瑁标本的卖家,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。
人民法院呼吁社会公众,树立科学认知,自觉杜绝狩猎、杀害、买卖、运输珍贵、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。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属于保护动物的物种,应当主动向有关部门咨询,切勿盲目购买或出售。只有全社会共同增强法治意识和生态保护理念,才能从源头上遏制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违法犯罪行为,共同守护我们宝贵的生态环境。
法条链接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》第三百四十一条 ;
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第二十条
承办法官:齐冬梅
案例撰写:姜思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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